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专业资料 > 施工组织 > 施工资料 > 正文
2013-11-05 11:0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建设单位原股东将股权转让,新股东不认可建设单位所欠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解答】建设单位原股东将股权转让,新股东不认可建设单位所欠工程款应如何处理?观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能否定建设单位法人主体的延续性。即使新股东将建设单位名称等进行变更,仍是同一法人主体。公司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在公司对外欠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在股权转让后仍应按照约定及时予以清偿。如果不按照约定清偿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受让公司的股东认为,在股权转让时出让方并没有告知还有债务,也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范畴,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受让股权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追偿以及追究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