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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15:0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各职能科室办公室建房标准,应按定编人数人均9~12㎡确定。定编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可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专用设施所需的房屋,应按其使用功能、设备布置和管理操作等要求确定。
2、生产维修车间、设备材料仓库、车库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生产及仓储物资的性质、规模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
3、职工宿舍及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筑面积,可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35~37㎡综合指标确定。其中图书室、接待室、医务室、食堂等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人均5㎡的指标以内。
4、在附近城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的管理单位,前、后方建房面积应统筹安排,其建房面积可适当增加。
5、生产、生活区的庭院工程和环境绿化、美化设施,应通过庭院总体规划和建筑布局,确定所需的建筑面积。生产、生活区的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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