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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6 09:5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解答】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价款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商应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如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业主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业主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商自负。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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