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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的电源设计的规定

2014-06-12 16:46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1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给。

  2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运行的1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3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4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5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的电源不得大于1.4V;对24V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624、48V及6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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