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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14:01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 一般规定
1.1在管道系统中,根据运行的实际需要,应配置分水、给水、泄水、安全保护、量水等设备。
1.2 承压附属设备的公称压力应不小于所接管材的公称压力,与管道连接必须密封、坚固。
1.3 附属设备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便于管理、养护和维修。
1.4 附属设备应为定型产品或经技术鉴定的非定型产品,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 给水栓(或出水口)
2.1 给水栓(或出水口)应结构合理、坚固耐用、密封性好、操作方便且水流阻力小,有足够的过流能力。
2.2 给水栓(或出水口)应有密封水压值和局部水头损失资料。
3 安全保护装置
3.1 安全保护装置应结构合理、运转灵活,牢固耐用。
3.2 限压通气管应设置在管道系统进口或可能发生危害性水击压力的位置,其内径应不小于管道内径,管顶高出设置点设计水位应不小于30cm.
3.3 进排气阀应铅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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