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验收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验收内容与基本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步骤。
(1)自查。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
(2)初验。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
(3)复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初验成果进行复验。
(4)公布。
(5)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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