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落实到地块。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应当优先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4)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开展。
(5)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要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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