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游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续期,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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