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手续: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用地审批:“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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