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行政处分权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行政处分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而对于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必须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权处理机关即任命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任命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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