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租赁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中比例较小。由于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租赁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了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的权利,但承租人只有使用的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承租权转让、转租、抵押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不发生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方式的主要区别。
(2)用于租赁的地块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地块,目前只有因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民事主体具有这一权利,如果民事主体无合法原因擅自租赁土地(例如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非法行为。
(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出租人有义务将出租的土地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有权取得租金收益。相反,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有权利使用土地。
(4)土地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当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必须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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