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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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过程

2014-08-12 10: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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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结果。

1.土地市场的萌芽阶段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分离。与此同时,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开始改革,1980年,我国开始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1982年,深圳开征城市土地使用费。1987年,国务院批准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等城市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198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宣布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我国开始了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尝试。

2.土地市场的形成阶段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土地市场建立和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在全国展开。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十四大以后,全国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进程大大加快。到1992年底,全国除西藏外的29个省(市、区)都已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大搞开发区建设,土地投机盛行,炒卖土地现象非常严重。为此,1993年,国务院开始整顿土地市场。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3.土地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阶段

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土地市场逐步发展和完善。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并限定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土地行为,限制划拨土地使用范围,建立完善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细化了划拨与有偿的范围,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各地必须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除按照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推行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这一阶段,国企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革也逐步推行。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这一阶段,土地市场中介队伍也逐步发展壮大,土地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制度逐步健全。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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