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管理的内容
1、定期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建立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4、建立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土地交易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5、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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