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国土资发〔2001〕4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以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审查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四、审查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评估。
(三)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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