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骏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井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塘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韧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井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田、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日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仪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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