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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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2014-08-12 09: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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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贤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贤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粟和10kv(含)以下的辖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精变电工程;发履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技财政投资的2%提取,井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傲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密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顷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引十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屑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臂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汁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章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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