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估价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2014-08-12 09: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贵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责任编辑:芊墨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