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对土地行使收益权、处分权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相比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最充分;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内容最欠缺,其对土地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几乎不拥有收益权、处分权。因此,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依法或依约定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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