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被认定为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
3、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4、因土地评估、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6、不符合《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规定要求的;
7、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执业登记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机构公章,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1、网上填报打印的《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表1);
2、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
3、登记申请人与所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能确实证明登记申请人专职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旁证材料(由各地省级协会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如: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
七、登记后日常管理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学历和学位发生变更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本人在中估协网站上修改个人信息,并下载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表4),签字后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省级协会对予以备案的变更事项,报中估协修改网上信息。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从业机构应进行转移登记。
1、省级协会负责本辖区机构之间的转移登记工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在同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变更从业机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表5),经转出、转入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协会备案,并在中估协网站上修改个人信息。
2、中估协负责跨省的转移登记工作。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区、市)变更从业机构,按上述要求送省级协会备案后,由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连同个人执业档案一并报中估协办理转移手续。中估协核实后,修改网上信息,并将转移申请表和个人执业档案转交转入地省级协会,并由转入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
3、跨省转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在办理转移手续中,按掌握转移申请表的责任单位进行管理。
(三)执业土地估价师停止执业,或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被各级协会发现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情况,由中估协负责注销其执业登记,在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加盖执业注销章并修改网上信息。
(四)此次登记工作结束后,对于申请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师填写执业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土地估价师所在的省级协会初审资料,签署意见后报中估协。中估协编发注册登记号,将资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中估协将注册登记号通知省级协会,省级协会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登记后日常管理事项由中估协另行颁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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