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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2014-08-11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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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在《土地管理法》颁布,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所确定实行的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机构是指土地管理系统内,纵向和横向的组织设置方式(即组织结构),也可以指土地管理组织系统内的一个部门或工作单位。

  从1986年开始,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具有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

  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改革,一般在省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厅,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局,乡(镇)设国土资源所,省、市、县三级内设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照国土资源部内设职能部门设置。自此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五级土地管理机构网络。其中,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省、市、县、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土地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

  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一是我国人地矛盾的内在需求。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保证有限的土地养活众多的人口,切实保护耕地。耕地的保护实质就是协调好吃饭与建设,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协调,就要求对全国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二是维持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客观需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维持和巩固土地公有制,就必须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分散或分割管理会导致公有制的名存实亡,统一管理有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土地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发展,从而发挥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

  历史的实践也证明,土地由各部门分管,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体制,不但不能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反而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和土地管理的无序状态。过去,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未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部门自己管地,各自为政,自立条例、规定。凡涉及征地、批地的部门,都插手地政工作,要管都管,要不管都不管。所以,土地分散多头管理,不能有力地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土地法规、条例和政策,不能强有力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发生,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不断遭到浪费和破坏,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也不断受到侵犯。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是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管理体制。国务院设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内设14个职能司(厅、局),从业务管理角度有8个职能司(厅、局)与土地管理有关,主要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司、执法监察局、财务司,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从1986年开始已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一般各省、自治区级的土地管理机关为厅级;地、市级土地管理机构为处级单位;县级土地管理机构为科级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6个职能司(厅、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l.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的土地资源政策。

  2.规划司。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3.耕地保护司。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4.地籍管理司。拟定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这些千作;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5.土地利用管理司。拟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6.执法监察司。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利用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监察,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副部长级)。同时,在国土资源厅设立国家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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