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从享有行政权力和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土地管理的主体又可以分为四种:
(1)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2)土地行政主管机关。
(3)行政首长。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的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主体。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他们是土地管理的又一主体。他们人数众多,由法律保障其身份和规定其职责。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部门的大量日常事务,具体执行既定的政府政策和首长决定,他们是技术作业层上土地管理的主体。依据“管理就是决策”的观点,他们以其独特的方式、专长和优势,直接影响土地管理的过程和时效性,通过他们的努力,土地管理才能转化为社会过程,产生社会效应。土地管理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将意志表示规范化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管理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来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从而达到实现土地管理国家职能的目的。土地管理的概念可以这样描述,国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综合性活动。其本质是对土地的行政管理。这一概念包括6个方面的含义:
①土地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客体是土地,以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关系。③土地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目标是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④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管理土地。⑤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⑥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目的和特点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特别受社会制度、土地制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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