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对象是指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这些社会化公共事务的自然载体是土地,社会载体是从事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经济性组织。包括一切以资源开发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内容,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来影响和制约它们的行为,对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予以惩处、罚款、限期改正、收回开发许可证、撤销营业执照等。
(2)社会性组织。一般说来,政府对它们的管理以不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限度。检查监督制度是政府对其管理的主要方式。
(3)教科文卫组织
(4)新闻性组织。
(5)公民。
规范上述五类社会公共事务载体在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行为,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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