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系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业区域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共5级。各级规划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组成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全国规划、省级规划和地(市)级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属于战略性规划,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其规划目的和主要用地指标、重点区域用地布局安排是制定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
地(市)级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和县级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乡(镇)级规划处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最底层,属于实施性规划。它们是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和土地征用、审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划定基本农田的依据。
2、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第的是、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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