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起扩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自2008年起,在现有50个重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区域、重点监测”的原则,将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覆盖范围扩大到105个城市,继续扩大省级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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