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能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坝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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