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限制物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自由支配的权利,是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的自物权。
(2)土地限制物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以外,由权利主体对土地在特定目的范围内的支配权,并排除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土地的限制物权主要包括土地的用益物权和土地担保物权。
1)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以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在传统民法中,土地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永佃权、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都是权利人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对他人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地上权,指的是为建筑及其他原因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或要求他人在其土地上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中的土地用益物权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土地担保物权,是指以土地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设定的他物权,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意义主要在于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担保资金的融通,加速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建设遇到关键的发展阶段。由于以土地权利为为核心的不动产权利体系对国家、民族以及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政治经济意义,借物权法颁布的良好机会,应进一步发展、完善现行土地权利体系。在发展土地权利制度时,必须尊重和服从如下条件:土地权利的整体设计,必须符合建立市场经济机制的根本要求;新型土地权利的设立,不能违背宪法和实践部门已经接受的法律原则;土地权利体系必须符合国情;土地权利应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体系密切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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