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充当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③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依照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考地使用权证书”。
自动续期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49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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