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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实践考核及执业登记制度

2014-08-11 09: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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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制度。《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2008年3月24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印发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4号)指出,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一、专业实践。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专业考核。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专业实践指导人员为主推荐人,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考评专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考评专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年以上;(二)土地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总监、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执业登记。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须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执业登记后的土地估价师称为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土地估价师应成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三)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于非执业期内每年完成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按规定完成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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