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认定。《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构成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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