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处罚程序,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采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则需采取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为:立案、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正式作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行政主体准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但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要求的,行政主体可以不举行听证。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的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除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相对人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