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行为、财产、名誉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它与刑事处罚的主要区别。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立权、处罚主体、被处罚的行政行为以及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都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明确。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4.声誉罚,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名誉、信誉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主要有警告或通报批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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