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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行政复议2

2014-08-10 14: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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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管辖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受理和审查。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5.对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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