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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14-08-10 14: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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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于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1月4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二)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三)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接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或者《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原办理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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