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
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量X补偿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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