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进行征收。土地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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