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1)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
(2)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平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3、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4、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5、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2)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3)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6、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方式: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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