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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

2014-08-10 11: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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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监察方法的概念:是指为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能,实现土地监察的标准、完成土地监察的任务所采取的手段、途径、办法和技巧的总称。土地监察方法是土地监察主体作用于客体(即对象)的桥梁。土地监察主体是完成土地监察任务,实现土地监察标准,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

2、 由于监察对象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不同,土地监察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 超前控制方法:超前控制方法是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这是实现土地监察防范职能的重要途径。具体做法主要有:1)公开用地审批制度;2)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3)公开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

(2) 跟踪检查方法:跟踪检查方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行为的方法。具体做法有:1)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2)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3)实行巡回检查制度;4)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5)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3) 目标管理方法: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一是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管理目标。二是由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

(4)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特殊方法:协作处理的方法;公开处理的方法。

3、 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考点4: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1、 破坏耕地的行为,主要有:

(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3) 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

(4) 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 对破坏耕地的行为的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 罚款:

(3) 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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