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察的形式分类:
(1)按照监察时间的不同来划分: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监察
1)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2)事中监察:又称日常监察,是在监察对象实施某一行为的过程中所作的监察,其作用是通过随时随地检查,督促监察对象依法行动,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及早制止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不良后果,保证土地管理目标的实行。
3)事后监察: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事后监察只能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的继续侵害。
(2)按照监察的活动范围来划分:普遍监察、专门监察
1)普遍监察:又称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如土地管理部门开展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就具有普遍监察的性质。
2)专门监察:又称作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这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一般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在某一时期,对特定的监察对象,如干部营建私房的用地情况或乡镇村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根据群众举报、调查,以证实用地是否合法。
(3)按照监察的对象来划分:内部监察、外部监察
1)内部监察: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所进行的双向监督检查。
2)外部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外使用土地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审批用地的机关,人员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4)按照监察的系统关系来划分:自力监察、他力监察
1)自力监察:就是自我监察,有两种情形,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自己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申报。
2)他力监察,是指土地监察主体对组织上不隶属于他们的监察对象实施的监察,即与前面所述的外部监察含义相同。
(5)按照监察的目的所作的划分:守法监察、执行监察
1)守法监察:包含对监察对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全过程,是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的另一种称为。
2)执行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
(6)按照监察主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职能的监察、专门职能的监察
1)一般职能的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察。
2)专门职能的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的土地监察机构,行使专门的监察职能。专业监察具有分工精细、专业性强的特点,比较适合于土地管理专业化的需要。各级土管部门十分重视专门职能部门的土地监察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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