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地籍管理(1949年至今)
1.建国以后至1978年
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11月政务院发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
1951年7月颁发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查田定产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规模较大的地籍清理工作。
1962年9月27日公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了整顿。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经济体制上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地籍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管理状态。
2.1979—1997年
197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1981年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198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界定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土地证、权属纠纷的处理及土地调查统计等项内容,地籍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1987年,印发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增加了权属界线调查的内容。
1989年开始,在城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1989年8月制订了《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1989年9月发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1989年11月发布并实施《土地登记规则》,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
1992年公布《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3年6月发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93年7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等等。
以上规程、规则、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管理制度,保证地籍工作逐步走上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3.1997年以来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上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1999年9月,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后,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1月通过了《土地登记办法》,并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调查条例》,这是依法规范土地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土地调查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201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公告(2012年第16号),原《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废止。2012年9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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