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估价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的地籍管理

2014-08-10 11: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新中国成立后的地籍管理(1949年至今)

  1.建国以后至1978年

  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11月政务院发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

  1951年7月颁发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查田定产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规模较大的地籍清理工作。

  1962年9月27日公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了整顿。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经济体制上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地籍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管理状态。

  2.1979—1997年

  197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1981年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198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界定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土地证、权属纠纷的处理及土地调查统计等项内容,地籍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1987年,印发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增加了权属界线调查的内容。

  1989年开始,在城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1989年8月制订了《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1989年9月发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1989年11月发布并实施《土地登记规则》,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

  1992年公布《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3年6月发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93年7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等等。

  以上规程、规则、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管理制度,保证地籍工作逐步走上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3.1997年以来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上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1999年9月,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后,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1月通过了《土地登记办法》,并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调查条例》,这是依法规范土地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土地调查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201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公告(2012年第16号),原《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废止。2012年9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责任编辑:芊墨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