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出现是地籍产生的根本原因。地籍最初为课税服务,在推行田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
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自汉朝到唐朝中叶的八九百年历史时期内,以户籍为主,地籍只是作为附带项目登记于户籍中,户籍兼有地籍和税册的作用,地籍的地位低于户籍。
土地均田制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宰相,实行两税法时,均田制结束。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和桑田。露田栽种普通作物,是日后需上交的土地;桑田则是种植桑树、榆树、枣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是永业田,无需归还。均田制是与户籍制相结合而实施的。
第二阶段: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从唐代中叶(公元8世纪)后,尤其的宋代(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随着均田制的废止,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各种单行的地籍如方账、庄账、鱼鳞图、砧基簿、流水簿等相继出现。这时,地籍已经逐步取得了和户籍平等的地位。
1.宋代比较重视地籍管理
宋代实施的三种土地管理制度包括方田法、经界法和推排法,这是早期的地籍管理措施。
(1)方田法。方田法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地籍、税籍整理办法,方田法是中国历史上较完善的一种地籍管理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开始。方田法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与现代地籍管理相似。
(2)经界法。方田法失败后,宋高宗时推行经界法,经界法就是以乡为单位,逐块丈量土地,计算其面积,确定其质量,如实载入“砧基簿”,同时还要绘制地籍图,注明四至、权源。砧基簿类似现代的地籍簿,此为鱼鳞图册的起源。经界法是土地的产权登记,土地只有登录砧基簿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3)推排法。“推排法”从经界法简化而来,对田块面积和质量采用评定的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不如经界法调查全面。
宋代实施的三种土地管理制度中,方田法与经界法主要是对土地面积的清理,推排法主要是对原图册进行校正,即依照原有的地籍图册,逐一校对,使之与现实相符,是一种地籍网册校正办法。
2.元代开展了土地清查
元世祖年间全国开始整理地籍,以便按实征税,采用的办法有两种:(1)括田法,为局部整理法,目的在于清查隐漏的土地;(2)经理法,先公告,土地所有权人在期限内申报目前土地状况,再由各县郡政府实地查勘。这两种方法由于期限太短,又缺少测绘工具,最终成效不大。
第三阶段: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于户籍。自明朝中叶(公元16世纪),户籍退居次要地位,而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成了摊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从洪武元年开始,明朝在全国范围开始丈量土地的工作,按各地的地形绘图,将地主姓名、土地的尺丈及等级等资料汇编成册:因图形如同鱼鳞,故称为“鱼鳞图册”,图册以田为主,依行政区编制。明代鱼鳞图册,就其所登记的项目而言,已是相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它的编制,使赋役的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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