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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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2014-08-10 10: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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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在《土地管理法》颁布,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所确定实行的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机构是指土地管理系统内,纵向和横向的组织设置方式(即组织结构),也可以指土地管理组织系统内的一个部门或工作单位。

(一)建立统一管理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1986年)

从1986年开始,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具有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

(二)强化管理职能,组建国土资源部(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此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改革,一般在省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厅,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局,乡(镇)设国土资源所,省、市、县三级内设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照国土资源部内设职能部门设置。自此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五级土地管理机构网络。其中,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省、市、县、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土地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从1986年开始已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一般各省、自治区级的土地管理机关为厅级;地、市级土地管理机构为处级单位;县级土地管理机构为科级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6个职能司(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国土资源部设15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和执法监察局6个职能司(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1)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2)规划司。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3)耕地保护司。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4)地籍管理司。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工作。

(5)土地利用管理司。拟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6)执法监察局。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三)实行省以下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004年)

2004年4月下发《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省以下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即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主要领导任免权上收至省级政府。此次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l.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这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①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②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③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3.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年)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国办发〔2011〕24号,关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后,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变”。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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