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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2014-08-10 10: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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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①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①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则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同时审批。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和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则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审批。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则农用地转用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

(2)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又称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正,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十届十一次会议已对《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应条款也作了修改,把“征用”改为了“征收”,以与宪法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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