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在法律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耕地作了严格规定。我国《刑法》和《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肥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
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不突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提出,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应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这一红线是中国粮食安全的警戒线,保障耕地面积是铺设粮食安全之路的第一块巨大基石。
(2)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3)实行占一补一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并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5)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对违法用地的确需补办手续的,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等,都是保护耕地采取的经济手段。
(6)明确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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