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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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的具体职能

2014-08-10 10: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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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土地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土地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土地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土地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土地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土地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土地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土地重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土地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相关规划的审核。

(4)负责规范土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8)承担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依法征收土地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0)推进土地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土地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土地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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