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土地所有制。英国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英王(国家)所有,英王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以某种方式持有土地。但女王所有土地与女王个人所有土地是两个概念。
在英国,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产业权。目前英国主要有四种土地产业权:①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②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权;③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权;④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权,即租业权。前三种属于永业权,最后一种属于租业权。
(2)土地管理机构。英国在中央一级不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只是由若干部委分类管理。
德国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归公众所有(如国家、州、市镇所有)。
联邦德国的土地管理分散在许多部门管理,通过立法,形成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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