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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规定

2014-08-08 16: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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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物权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④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规定,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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