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城镇居民)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即:城镇居民、外村外乡居民均不具备取得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依法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不在此限。
(2)权利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具体的地类为住宅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3)取得需要经过依法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无偿取得。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作住宅建设的,带有福利保障性质,权利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5)无使用期限限制。权利人去世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6)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到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注意没有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7)宅基地的数量受到限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宅基地灭失的,应当给予重新分配)。
(8)宅基地的面积受到限制。宅基地的面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9)权利类型为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共同规定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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