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基本术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指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这表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含有土地开发权,即无权将土地经过开发用于非农业生产。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尚不十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虽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可达30年,但同时又规定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可以在承包期内适当进行土地调整。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一种形式,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及规定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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