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主体。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
②权能。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权与处分权。这是该项权利的用途性质所决定的。
③限制。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得将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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