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物权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及规定包括: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权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①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权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相赁。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能。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定着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划拨土地抵押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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